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22执保144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土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凃国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土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319xxxxx18存款50000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