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944号
原告: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洪溪路9号明翰工业园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韩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玉,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5-111室。
法定代表人:琚万森。
原告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戴小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