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2诉前调99号
申请人:安徽土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还韩摆渡镇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EFM41X。
法定代表人:凃国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5-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932762014。
法定代表人:琚万森,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土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土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网络查控并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
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安徽土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