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自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2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自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龙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管纪忠。

申请执行人北京自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00000.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89),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64),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59),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四、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93),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62),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86),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88),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八、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87),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九、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40××86),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时晓克

执行员 (审判 员 )刘轶

执行员 郭   立   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   慧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