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9368号
原告:***,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环快印工贸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才轩,北京汇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站峰,男,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博,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7号楼。
负责人:倪遥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四级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宁,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优佳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六里屯街道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才轩,被告诚优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博、朱站峰,被告六里屯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赵小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诚优佳公司、六里屯街道办连带赔偿原告30 737.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社区(以下称八里庄北里社区)居民,住310楼6门102号。2019年7月15日起,被告六里屯街道办作为建设单位,委托被告诚优佳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进行社区拆违重建,即所谓违章建筑及修复重建工作。原告房屋后面的阳光房约20平方米,全部被拆除。但在恢复重建时,被告仅仅重建了外墙60厘米的雨搭、最外面的护栏及下面的矮墙,把顶棚空着不给恢复原样。原告准备自行加盖顶棚,但是被告制止,并扬言即使盖了顶棚,也作为违章建筑加以拆除。原告多次找到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也向区政府反映,均未能解决。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被迫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
被告诚优佳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创建无违建街道,六里屯街道办对创建无违建街道项目进行招投标。诚优佳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6月,诚优佳公司承接了六里屯街道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及拆后恢复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创建无违建街道项目合同书》。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八里庄北里社区310楼6门102号的违建拆除及恢复就在该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在拆除违建前,广泛征求了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向居民公示了整治效果图,原告也参与了当时的环境改造议事会。在拆除前,社区也发布了拆除、恢复的通知。诚优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并进行拆后恢复。诚优佳公司实施的拆除和恢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也是按照环境改造的整治效果进行恢复的。诚优佳公司给原告恢复的雨搭、围墙和护栏也完全符合之前公示的整治效果图。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六里屯街道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一、2019年6月,诚优佳公司承接了六里屯街道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及拆后恢复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创建无违建街道项目合同书》。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八里庄北里社区310楼6门102号的违建拆除及恢复就在该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在拆除违建前,已经广泛征求了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向居民公示了整治效果图,社区也发布了拆除、恢复的通知。诚优佳公司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并按照之前公示的整治效果图给原告恢复了雨搭、围墙和护栏。原告参与了当时的环境改造议事会,对于拆除及拆除后的恢复效果是知情并同意的。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其5万元,但是并未说明该5万元的损失是如何造成的,更未说明该5万元的具体构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三、原告提出诉讼所依据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本案中拆除的是违建,对于拆除的违建本身原告无权提出赔偿要求,而作出拆除及恢复这一具体行为的为被告诚优佳公司,根据我公司与诚优佳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任何财产损失均由诚优佳公司承担,因此即使原告确实因拆除或恢复行为使其合法财产遭受损失,该损失也不应由我方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原告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310楼6门102室(以下简称10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1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2.08平方米。
2019年6月6日,六里屯街道办作为甲方与诚优佳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创建无违建街道项目合同书》,约定: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创建无违建街道,甲方对六里屯街道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及拆后恢复。乙方作为该拆除腾退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实施被腾退房屋的拆除工作……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终止与解除……3.拆除过程中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拆除事故及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创建无违建街道项目(八里庄北里310#楼违建拆除修复工程)”2019年6月7日开工,2019年10月15日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
原告主张102号房屋外原有一个20平方米的阳光房(无产权及规划手续)以及16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均被拆除,后仅恢复阳台4平方米,对拆除16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无异议,仅主张16平方米阳光房的损失,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票据,按照15万元的标准折算,主张30 737.7元的经济损失。
诉讼中,六里屯街道办提交第2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八北一老旧小区环境改造议事会照片”“整治效果图公示照片”“拆除通知张贴照片”“拆除当日照片”“拆除并恢复后的照片”用以证明拆除依据以及拆除前广泛征求了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向居民公示了整治效果图,社区也发布了拆除、恢复的通知。原告参与了当时的环境改造议事会,对拆除及拆除后的恢复效果知情且同意,诚优佳公司实施拆除时,原告一直在现场,并未对拆除和恢复工作提出异议,诚优佳公司实施拆除并按照公示的整治效果图给原告恢复了雨搭、围墙和护栏。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只恢复了一部分,被告诚优佳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另,原告认可六里屯街道办拆除前征求了社区居民的意见,召开议事会,改造之后的效果图也在小区展板上进行了公示,且其也签字表示同意拆除,但主张当时没提到恢复的问题,当时其中一个业主说拆除之后可以自行重建,其以为该业主代表六里屯街道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被拆除的20平方米阳光房无产权及规划手续,应属违章建筑。结合已查明事实可知,本案被告六里屯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委托诚优佳公司拆除原告所建设的违章建筑,系履行行政机关职责的行政行为,而对违章建筑拆除后的恢复行为亦非基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所实施,故本案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