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373号
申请人: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南大街东侧1号楼等2幢2号楼四层8434。
法定代表人:李培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北京嘉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碎片空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9层911室-A。
法定代表人:刘意,执行董事。
申请人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碎片空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9304.6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碎片空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九十三万九千三百零四元六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雪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