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4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畅,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网志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A1-1506。
法定代表人:黄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东,男,北京市中网志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航数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网志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志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0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航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畅,被上诉人中网志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中网志腾公司起诉金航数码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 519 000元及违约金。但在二审审理中,金航数码公司提交了其与本案所涉设备的使用人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鑫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状及反诉状,证明本案争议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经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核实,金航数码公司与江苏华鑫公司确实有买卖合同纠纷,且争议标的与本案有关,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清本案争议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因金航数码公司二审提交新证据,涉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0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 377元退回。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邹 斐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