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436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843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魏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武,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康桥路2号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万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燕,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诉。本诉原告**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反诉原告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案件按原告**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38元,减半收取计8569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波
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
人民陪审员  夏晓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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