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财保76号
申请人: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魏金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0 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六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三千五百二十元,由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