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239号
原告: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魏金钟,董事长。
原告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南京远光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