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6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17619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RUFX37,住所地泰州市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华鑫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70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2019年3月4日为90845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
现查明,2022年10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对江苏华鑫车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