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康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7329号之二
申请人:***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号院*号楼*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005515C。
法定代表人:果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古,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余姚康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YTKK3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余姚康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宁波余姚康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24元,合计949元,由原告原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