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13872号
原告:***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3号院7号楼3层F3-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005515C。
法定代表人:果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8栋1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27500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明公司)与被告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教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同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78元,减半收取计55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原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