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生态艺术地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峥,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生态艺术地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一明展示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生态艺术地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生态艺术地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生态艺术地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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