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恢15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17)吉06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剩余款项16297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吉0621执恢26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8,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自动履行人民币100,00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吉0621执恢18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2,975.00元,并将上述执行款合计710,975.00元(含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吉06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