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874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召仕,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中杰,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仁杰。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召仕与被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鲁1725民87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760********)或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及王涛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共计12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1月20日,本院已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召仕的申请,解除对王涛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的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召仕又于2022年6月20日申请解除对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760********)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召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760********)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召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倪丽香
书 记 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