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2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仁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崇云,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召仕,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西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镇西屯村。
法定代表人:刘法现。
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东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镇东屯村。
法定代表人:徐玉平
上诉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召仕及原审被告郓城县随官屯镇西屯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东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5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9元,减半收取3234.5元,由上诉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亚涛
审 判 员 井 慧
审 判 员 刘 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正捷
书 记 员 张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