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1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检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621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