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1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检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621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