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白山市佳晟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佳晟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02民初97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佳晟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4,50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400,000.00元,另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名下四台车辆车籍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山市佳晟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财产暂不宜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虽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