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吉0621行申3号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不服本院(2017)吉06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外人吴忠利抚松县检察院办公楼工程中负责提供人工费,与建筑总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申请人已支付了488万元,已不欠人工费。被申请人做出的抚人社监理自(2016)第0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该决定书作出前没有告知申请人,也没有作出时间,所依据的工资明细表是虚假的,工资表上的人员并不是在申请人工地施工的,需要申请人已将人工费全部支付给了吴忠利。被申请人已依据(2017)吉06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息,故申请人要求撤销原行政裁定书,同时撤销抚人社监理自(2016)第0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人社监理字(2016)第0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2月21号作出(2017)吉06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对抚人社监理字(2016)第0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2017)吉0621行审3号裁定书是本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是非诉讼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行政裁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