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2民初9221号
原告:久信通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71736772C。
法定代表人:李全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智慧天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EUMRU6T。
法定代表人:梁宏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久信通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久信公司)诉被告青岛智慧天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智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久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智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久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利息人民币4.8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金,暂计至2020年5月1日的迟延履行金金额为33.6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8.4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按每月1.6万元标准支付;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北京久信公司与青岛智慧公司就“青岛市市南区浮山所文化街照明改造(暂定名)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青岛智慧公司为发包人,北京久信公司为承包人。合同约定北京久信公司向青岛智慧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万元,青岛智慧公司收到北京久信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后10日内返还给北京久信公司。2018年1月19日北京久信公司向青岛智慧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后由于青岛智慧公司原因,施工项目未实际开展,青岛智慧公司亦未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约定返还北京久信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19年3月12日,双方就履约保证金退款事宜经协商达成《保证金退款协议》,其中约定:青岛智慧公司应于2019年5月1日之前,退还北京久信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本金80万元及利息;履约保证金利息为年化6%,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如青岛智慧公司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法退还全部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则须按未退还部分年化20%,另行支付迟延履行金。《保证金退款协议》生效后,青岛智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保证金退款协议》,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青岛智慧公司应退还北京久信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青岛智慧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北京久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均真实、合法。本院对北京久信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6日,青岛智慧公司(发包方)和北京久信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约定由北京久信公司承包青岛市市南区浮山所文化街照明改造(暂定名)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8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发包人收到之日起3个月后10日内返还承包人。2018年1月19日,北京久信公司将保证金80万元通过银行支付给青岛智慧公司。2019年3月12日,青岛智慧公司(甲方)和北京久信公司(乙方)签订《保证金退款协议》一份,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并未实际施工,甲方应于2019年5月1日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本金80万元及利息。履约保证金利息为年化6%,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如甲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法退还全部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则需按未退还部分年化20%,另行支付迟延履行金。该协议签订后,青岛智慧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青岛智慧公司和北京久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及《保证金退款协议》均合法有效,青岛智慧公司应依约履行。现青岛智慧公司违约未向北京久信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退款协议》约定如青岛智慧公司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法退还全部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则需按未退还部分年化20%另行支付迟延履行金,该约定的迟延履行金明显过高,北京久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情按北京久信公司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持北京久信公司主张的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该迟延履行金根据协议约定应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智慧天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久信通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万元;
二、青岛智慧天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久信通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履约保证金利息4.8万元;
三、青岛智慧天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久信通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迟延履行金,以履约保证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久信通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久信通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6元,由久信通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096元,青岛智慧天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恩华
人民陪审员 许 珊
人民陪审员 杨照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晗晗
速 录 员 高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