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执字第119-2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请求法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山市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仲字第3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管延春
审判员解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