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执字第119-3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代码证:6642482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代码证:74934148-0。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业经白山市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完毕为由,向本提出撤销案件书面申请,经合议庭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仲字第3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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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管延春
审判员解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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