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博农畜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第80798号
原告: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环泰南街89号办公楼二楼202、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147269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博农畜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中国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7层A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博农畜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中博农畜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1794.27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中博农畜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1794.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