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民初13795号
原告:内蒙古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林,内蒙古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内蒙古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石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定宏。
被告: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定宏。
原告内蒙古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云生
人民陪审员 陈丽霞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祝英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