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926号之二
申请人:**县创新牧业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卧龙山镇***东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9440370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博农(东乡)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红星垦殖场南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ACTOH57。
法定代表人:**前,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7层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471603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财保327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926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