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民申1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6号三号厂房C区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菲,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2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王锁1966年3月至1969年12月从事乡村医生的四年工龄被漏算,应认定这四年为连续工龄。***1978年转业到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港油田集团公司),后从其二级公司钻井公司调到滩海工程公司。1996年与大港油田集团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12月初退休。2004年10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成立了海洋公司,滩海工程公司同年整建制并入海洋公司,更名为钻井事业部。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整合后一切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解决。***申请对(2016)津0116民初63305号案件的证据“青年应征登记表”的字迹、笔体及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海洋公司提交意见称:*王锁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996年***与大港油田集团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在大港油田集团公司所属的滩海工程公司处办理了退休手续。海洋公司于2004年成立,是独立的法人。***在原审期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滩海工程公司改制后,其必然成为海洋公司的退休职工。***基于其与海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海洋公司主张认定其从事乡村医生的四年工龄为连续工龄及补发工资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另外,***曾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大港油田集团公司和海洋公司,大港油田集团公司庭审中认可***是其下属的滩海工程公司的退休职工,一、二审法院认为***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后****本院提起了再审审查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津民申5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综上,本案原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妥。***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对另案一审中出现的证据进行鉴定,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宫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