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506号
原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5457515H,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5068室。
法定代表人:杨林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
被告:华晨鑫源重庆汽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96201U,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鑫源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龚大兴,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晨鑫源重庆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薇
书 记 员 盛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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