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鸿德科贸中心与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原告北京立鸿德科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立鸿德科贸中心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立鸿德科贸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立鸿德科贸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立鸿德科贸中心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