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2民初6275号
原告: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1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鹤龄,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理人:肖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丁雯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请求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8元,减半收取4919元,保全费3585元由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鸿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昌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