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2民初131号
原告: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西侧瑞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3800623G。
法定代表人:徐狄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以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53526969E。
法定代表人:范磊,总经理。
原告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8063.71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款止,诉前暂计171390.91元),暂合计889454.62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前后多次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玻璃,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多次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后,扣除被告委托的第三方付款等,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18063.71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赣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为九江现代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作出了(2020)赣04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江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鉴于被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可直接向管理人江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立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家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