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卢肇路1988号9栋。法定代表人:戴美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外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范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502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20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封了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康奋威牌串焊机6台,设备型号KFWII-H;奥瑞特牌双腔层压机6台,河北羿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25060元、执行费17651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军华
审判员  姜 波
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温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