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03执514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东旭
书记员 汪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