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恢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九江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综合工业园内办公楼(房产证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荣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喻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