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868号
申请人: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卢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4009980Q。
法定代表人:戴美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5352696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