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3832号
原告:苍南县***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包装印刷工业园区1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508929XU。
责任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行政副中心2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EQG00。
责任人:***。
原告苍南县***和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苍南县***和印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和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7元,减半收取3478.5元,由苍南县***和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