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2524号
原告: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EQG00,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行政副中心2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港市书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3276772339149,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华府公寓9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港市书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