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执36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7EQG0,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5号镇府大院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倾。
被执行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78356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21幢三层302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508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苍南县龙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12月9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被执行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名下有一土地使用权,坐落于龙港镇××地块及××海大厦以南,该地块已建成房屋(鑫***)均已出售,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有保证金200万余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账户,因该款项为被执行人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保证金,暂无法扣划,待扣划条件成熟,再行扣划。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0年01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08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13139.76元(已缴纳部分诉讼费15894.24元及执行费2162元)。
因被执行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3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海
审判员 池长该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