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7民初2242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002537418K,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苍南县龙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EQG00,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5号镇府大院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倾。
被告:苍南永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2998595X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43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苍南永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