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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7民初2242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002537418K,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苍南县龙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EQG00,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5号镇府大院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倾。 被告:苍南永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2998595X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43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苍南永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