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俞裔恒、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2民初235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503462028。
法定代表人:江裕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鼎市三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海滨小区7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6176341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三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三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三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