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2189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角美锦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324419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南,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宝湖村宝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5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