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886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XWT47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5034620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