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上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上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诸调确字第798号
申请人:***。
申请人:浙江上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上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上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20日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浙江上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42.20元,扣除已支付的1207.20元,余款10335元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付清;
二、***自愿放弃其余赔偿请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