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3民初22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铭(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北侧金宇绿岛广场1幢323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余一(特别授权),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升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汤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