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57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法(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北侧金字绿岛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鹏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余一(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汤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