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1398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北侧金宇绿岛广场1幢323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云。

原告***与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机械租赁款44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达成租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合意。被告租赁原告车牌号为鲁AF××××混凝土搅拌车一台,月租金21000元。双方就运输单价、付款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约定。2018年4月21日进场,2018年6月24日原告完成工程任务并经各方负责人结算确认,被告仍有44000元租赁款未结清。被告方承诺于当年8月15日付清此款。但届期,被告方迟迟未按约付清欠款。

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称:1.被告在2018年4月不存在租赁原告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事。从原告提交的领付款凭证也无法证明被告租赁原告搅拌运输车。且原告在诉状中也未陈述相关事实,例如什么工程、公司何人与其达成租赁协议,故被告也无法查证;2.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领付款凭证上“注:以款到账为准,该费用从金文军工程款中扣回”,故款项的实际承担者应当是金文军,而不是本案被告。被告也未向原告承诺过代付义务,也不应当承担代付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领(付)款凭证一份。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未质证。现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柳四线公路改建工程。期间,***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F××××号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该工地上运送混凝土。在2018年6月24日的领(付)款凭证上载明:领款人***,领款金额(大写)肆万肆仟元整,用途砼车租赁费(注:以款到账为准,该费用从金文军工程款中扣回)。在证明人一栏处有“陈王华”的签名,并加盖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柳四线公路改建工程(马口村至大溪口村段)第二合同段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印章。陈王华还书写“在8月15日付清此款”。领款人一栏有金文军、***的签名。此后,***未能取得该款项。

另,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在公路改建工程的工地上,大家都称陈王华为陈经理。金文军从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了公路改建工程。

本院认为,根据领(付)款凭证的内容,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分析认为,与***实际发生租赁关系的相对方应为金文军。因金文军未能支付租赁费,作为承包方的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柳四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承诺支付该费用。该项目经理部作出的承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项目经理部既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故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当事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4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请求的利息损失,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依法予以调整。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租赁费4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浙江鹏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启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