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新上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056175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