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新上王村,组织机构代码:5705617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634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帐号:同左存款57039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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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