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4811号
原告:***,女,土家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3号金易.上品源1-6幢裙房幢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22031W。
法定代表人:王礼彬,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57岁,住重庆市酉阳自治县。
被告:石邦会,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传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粟 敏
书 记 员 余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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