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民生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6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2203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显跃,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民生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67672。
法定代表人:赵有谦,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民生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询问。庭审后,上诉人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重庆民生建材厂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航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兴东
审判员向川
代理审判员钟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世航